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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昊、李士慧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72********,汉族,大专学历,保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花园**组**栋**单元**号,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士慧,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85********,汉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号,群众。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8********,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保定**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81********,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保定**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宿舍。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昊、李士慧、郑某某、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牌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咖啡;茶;糖;甜食(糖果);蜂蜜;馅饼(点心)等。

2019年6月份,被告人于昊、李士慧、王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商议在保定地区销售**公司专版月饼。由李士慧负责跑办**授权、管理财务,其他事项由于昊负责,王某某为保定地区代理商负责推销。

2019年7月1日到8月5日,李士慧多次到**公司找**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商议在保定市及周边县、区销售专版**月饼的授权及具体运作事宜。与周某某达成初步意向后,周某某让李士慧与**公司销售经理朱某某办理具体事项。期间,李士慧以跑市场、谈合同等理由,先后向朱某某索要了**公司的各项资质、证明及电子《授权证书》模板,并通过手机将上述资质证明、授权书等发给于昊。截止案发,李士慧未与**公司签订任何正式授权文书。

于昊指导李慧慧商谈月饼授权的同时,设计了七款月饼礼盒,确定了河北省保定市**印刷厂、广东省中山市**制罐有限公司和广东省中山市**纸类包装有限公司为月饼包材生产厂家,福建省诏安县**食品有限公司为月饼供应商。7月15日开始,于昊、李士慧陆续打款用于生产月饼包装和购进月饼。7月22日于昊与房东协商好后,由李士慧出资1万元,郑某某出面签订合同,租赁了保定市莲池区**村**街**号仓库专门用于生产***专版月饼2019年8月7日,于昊雇佣工人,开始在租用的仓库中将福建诏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月饼,加工包装到标有“***”“**”的包装盒及包装箱中对外销售。李士慧、郑某某、黄某某在仓库负责安排生产、给工人记工、进出货记账、出库、发货等具体生产事项。于昊指使郑某某将被授权人改为王某某,把福建**食品厂月饼的检测报告改成“***”月饼的检测报告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对外开始推销***专版礼盒月饼。

2019年8月14日,于昊、李士慧运往北京丰台区**批发市场销售的***‘富贵团圆’、‘吉祥礼月’月饼7370盒被北京警方查获;9月1日石家庄市邮政局鲁某某从定州市**超市采购***‘团圆礼’5100盒,9月7日下午在定州**邮局交货时被查获;9月7日,公安机关从保定**村仓库现场查获假冒***月饼1516箱,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包装袋36796个以及大量福建**食品公司的广式月饼。

经查,鲁某某采购的月饼是王某某从于昊、李士慧处进购,王某某已销售的月饼价值276490元;经鉴定,北京**批发市场查扣的7370盒月饼价值160589元,保定**村仓库查扣的1516箱月饼价值640875元;另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包装袋共36796个。全部非法经营数额达1077954元。

现查获的***月饼、包装箱、包装袋分别封存于河北***食品有限公司仓库和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仓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成品礼盒月饼和包装盒、包装袋;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材料入库单、月饼出库单、银行流水单据、手机转账、聊天截图;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鲁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周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于昊、李士慧、郑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7.勘验、辨认、指认笔录:鹿泉区公安局对***两个生产月饼仓库的现场勘验笔录。郑某某、黄某某对同案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厂家对印制的月饼包装的指认;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处**商贸办公室及仓库现场视频资料,鹿泉区公安局对于昊、李士慧、朱某某、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工作记录;9.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士慧、郑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昊、李士慧、郑某某、黄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077954元,情节特别严重。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昊与李士慧预谋后,一直指挥李士慧与**公司谈判、设计假冒***专版月饼包装、出资定制假冒***的原料、包材,组织生产、对外直接销售侵权商品,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士慧为生产假冒**公司产品获取**公司资质、产品条形码,出资定制假冒***的原料、包材,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月饼礼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某某受于昊指使篡改授权书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直接参与管理生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直接参与管理生产,负责工人记工、安排生产所需假冒月饼种类,记账,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士慧、郑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昊、李士慧、郑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幸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于昊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李士慧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郑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3267****,黄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7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于昊、李士慧、郑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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