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于晓亮,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通化市东昌区**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晓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晓亮于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1日期间,先后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小区实施盗窃犯罪4起,盗得电动三轮车电瓶(蓄电池)共计18块,共计价值人民币626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于晓亮于2019年10月8日凌晨,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区盗窃被害人鞠某某电动三轮车中的4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960元;
2.被告人于晓亮于2019年10月11日0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区盗窃被害人关某某电动三轮车中的4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元;
3.被告人于晓亮于2019年10月11日0点左右,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区盗窃被害人郝某某电动三轮车中的5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元;
4.被告人于晓亮于2019年10月11日0点左右,在通化市东昌区**小区盗窃受害人马某某电动三轮车中的5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于晓亮家属积极道歉并对部分被害人予以赔偿。被害人鞠某某、关某某、马某某三人对于晓亮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关某某、郝某某、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于晓亮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晓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晓亮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晓亮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文显
2020年4月9日
附:
被告人于晓亮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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