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于来付,男,198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会同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5********,苗族,小学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会同县**乡**村**组。曾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来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7日1时许,被告人于来付驾驶白色电动车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步行街,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步行街通道上龙韵香茶叶店门前的一部黑色心艺牌电动车盗走。
2.2018年4月9日5时许,被告人于来付徒步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朋路28号洋铌烤羊腿店前,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部红色圣驹牌电动车盗走。
3.2018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于来付驾驶白色电动车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印尼街,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印尼街祥光小区完美化妆品店门口的一部枣红色台翔牌电动车盗走。
4.2018年4月29日3时许,被告人于来付徒步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极速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部宝蓝色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
5.2019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于来付乘坐罗某某(另案处理)所驾驶的摩托车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坝南社区高速铁路桥下,盗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粉红色吉晶豹牌电动车电动车。经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出现于被监控区域的嫌疑男子,均与被鉴定人于来付是同一人的人像。
经被害人报警,2019年7月16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坪山社区出租房内将被告人于来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于来付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全案工作说明、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指认电动车被盗现场及指认监控视频截图、证人指认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系列盗窃电动车案研判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叶某某、赖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来付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图像鉴定意见书》、《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来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来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芳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于来付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会同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399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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