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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于X,男,1965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5XXXXXXXX,汉族,农民,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现住封丘县XXX乡XX村36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于X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于X投资加盟南京中脉科技有限公司,并开设加盟店,后南京中脉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的承诺一直未兑现,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于水和相关维权人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同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接访被告人于X和相关维权人,并明确告知于X和相关维权人已部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承诺将调查处理情况于3个月内告知于X及相关维权人。后被告人于X和相关维权人又多次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访,2019年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于X和相关维权人又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访,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告知其所反应的问题已部署处理不再接访,之后被告人于X和相关维权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门前以堵门、喊口号、拦车等滋事扰序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公共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于X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邹XX、王X、陈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X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X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鲍永建

代检察院:秦立乾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于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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