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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故意伤害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于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高中文化汽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8日9时许,被告人于某在甘州区人民法院东侧执行局门口,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后于某将李某摔倒在地,致使李某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髌骨骨折并脱位。经甘州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的伤势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3证人祁某、刘某某、胡某等人的证言;

4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兴才

2019年12月2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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