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顺光),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街道**街**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州市**路**小区。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青州市**楼镇**村**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徐某某、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份,被告人侯某某、徐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孙某某,购买伪造的曹某某的假身份证一张;
2、2018年1月份,被告人于某某由高某某(在逃)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孙某某,购买伪造的于某某B2驾驶证1本;
3、2018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孙某某,购买伪造的李某甲的假身份证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徐某某、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徐某某、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穆文海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羊口镇卧铺村;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青州市**路**小区;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青州市**镇**村;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监视居住于寿光市**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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