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1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元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元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元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种植在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卢元村北侧的政府规划林地上的168棵杨树卖于被告人于某某采伐。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杨树予以采伐,经昌邑市林业局勘验、检查,立木蓄积22.6404立方米。后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元某乙种植在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卢元村北侧的政府规划林地上的杨树68棵,经昌邑市林业局勘验、检查,立木蓄积8.5126立方米。被告人于某某共计滥伐杨树236棵,立木蓄积31.1530立方米。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元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元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元某甲系自首,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人于某某、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宇霞
检察官助理:史祥琛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元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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