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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7********,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捕前住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下房,无业。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0********,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捕前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下房,无业。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车拉着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北戴河区宝顺公司米哈斯小镇的工地预谋实施盗窃,二人翻墙进入到工地内,刘某某打开工地大门,于某某开车进入工地,二人先后两次将工地简易棚内的2625个卡扣偷走卖到海阳大集的废品站。经鉴定,被盗的卡扣价值10369元。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书证:谅解书、收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某、刘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于某某、刘某某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春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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