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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周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72********,天津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甲路**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1********,天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维工程师,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乙路**园**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65********,河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原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2000********,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巷**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经营的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是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20年度天津市津南区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自2018年7月起至今实际运营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因系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公司必须安装排污自动监测设备接受环保部门实时监管。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14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指派技术人员李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对该公司向**公司出售的COD(即化学需氧量)在线检测仪、氨氮在线监测仪、数据采集传输仪设备的运营维护。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违规私自将进入COD在线检测仪厂家模式内调整设备参数以达到修改设备显示数据目的的方法传授给**公司**污水处理厂站长被告人赵某某。运维到期后,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约定由被告人周某某以个人名义继续有偿负责上述设备维护。自2020年起,为应对**污水处理厂上游进水量增加及进水水质严重超标导致的污水处理不达标状况,达到向外违法排放化学需氧量未达标污水不被环保部门发现及查处的目的,被告人赵某某在**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超标时,按照被告人周某某所传授的方法,多次违规进入COD在线检测仪厂家模式,对设备参数进行修改,致使**污水处理厂排污期间的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并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于某某得知上述情况后默许被告人赵某某实施上述行为。2020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离职后,被告人于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按照被告人赵某某上述操作方法,在**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超标时修改COD在线监测设备参数,致使**污水处理厂排污期间的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并严重污染环境。2020年8月14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在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篡改COD在线监测设备数据的行为。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扣押清单、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案件移送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自篡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数据,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排放化学需氧量超标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富生

检察官助理:袁宁宁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现均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9张、U盘1个;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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