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街**村,捕前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宿舍。1997年因销赃被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6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姚疤瘌,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61********,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捕前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1983年9月17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5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佗路与中华北大街附近的8路公交站,将被害人史某某上衣右侧兜内的苹果XR手机(经鉴定价值3977元)盗走。
2019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便民市场内,将被害人杨某某上衣左侧兜内的蓝色华为P30手机(经鉴定价值2347元)盗走。
2019年12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国超市翟营店北门口内自动取水机旁,将被害人谷某某上衣兜内的黑色华为荣耀10手机(经鉴定价值880元)盗走。
2019年12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东胜广场一楼大厅,将被害人王某某外衣左侧兜内的白色苹果X手机(经鉴定价值2567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多次盗窃、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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