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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张某某等5人诈骗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潍坊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号。201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8月7日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1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2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201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诈骗嫌疑,于2016年6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14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庄*村*号。201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诈骗嫌疑,于2016年8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6年9月16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201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诈骗嫌疑,于2016年6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14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号*号楼*单元*。201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7月14日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6年6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14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惠某某、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1日5时30分许,在鞍山市铁东四海酒店一楼会议厅内,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惠某某、邵某某以组织讲座购买物品可返还全部本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辛某某等32人人民币共计91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回报卡、预订卡、邀请函等;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辛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惠某某、邵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惠某某、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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