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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张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0日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2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镇**村**组**号,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6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张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被害人张某乙家牛棚。为以较低的价格购买被害人张某乙家牛,二人将事先调好的药品投入被害人张某乙家牛槽,致被害人张某乙家的六头成年母牛死亡。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鉴定,送检的牛胃内容物和草料中检出氟乙酸根离子成分。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死亡的六头成年母牛价值人民币10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关某某、徐某某、姜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张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张某甲系共同犯罪,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14069****、13234115437.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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