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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张某甲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市阿城区**街道****,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组)。2019年6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街道**村**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6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张某甲涉嫌伪证罪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9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1月14日、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2010年至2012年7月,于某某利用时任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2起:

1、2004年8月,时任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以下简称**村)**于某某假借张某甲名义承包原**村小学校田地10亩(后经张某某开垦为15亩),合同约定承包费人民币6,000元(以下币种同),承包期30年,并约定**村违约收回土地需赔偿承包人损失6,000元,后该地交由张某甲耕种。

2010年8月3日,**村村民委员会与黑龙江**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签署协议,由**集团为**村新建校舍等,**村将原**小学校舍及15亩校田地置换。后于某某伙同张某甲将承包校田地合同违约金提高到200,000元,并以为张某甲讨要违约金为由向赵某某(**集团法人)索贿。2011年1月30日,于某某首次向赵某某索贿100,000元;2012年7月30日,于某某再次向赵某某索贿77,000元。于某某共向赵某某索贿2次,总计金额177,000元。

2、2002年11月,**村村民孙某某以100,000元获得**村办公室5间房产、变压器一台及房屋东侧25亩耕地30年承包权。2011年经于某某、赵某某介绍,孙某某将上述物权以220万元转让、转承包给**公司法人幸某某与**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张某甲,于某某在其中以村里办理手续为由向孙某某索贿100,000元。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索贿2起共计金额277,000元。

二、伪证犯罪

被告人张某甲在2019年6月7日、2019年6月8日两次向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均证实**小学校田地系其本人出资承包,且更改校田地承包合同、向**集团索要补偿款系二人合谋,并有非法所得120,000元。后经奚某某(时任**村**)及其本人供述证实,上述两次供述为虚假供述。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大连市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黑龙江**科技发展集团收据、**村拍卖原办公室、变压器及承包土地合同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 证人赵某某、奚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于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崇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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