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小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镇**村**屯**组**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屯)。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晚,被告人于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共同非法收购原油,存放于红岗区**村于某某的姥姥家院内。2019年4月22日早,李某某雇佣韩某某、王某某正准备往于某某驾驶的黑E****P奥迪轿车及李某某驾驶的苏B****1北京现代轿车上装原油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现场收缴原油46袋,重2.22吨(平均含水8.7%),价值人民币6,869.03元。涉案原油全部被收缴。

2019年12月9日,于某某到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投案。2019年12月12日,李某某到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拉运原油车辆照片、院内原油照片;

2.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原油价值计算说明、原油价格证明、称重单、原油含水分析日报、鉴定结论通知书、回收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韩某某、王某某处理说明、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车辆信息;

3. 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于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告人于某某的辨认笔录,韩某某、王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于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明知涉案原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方宇慧

检察官助理:刘涵兮

2020年12月10日 

附:

1. 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