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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李某某等故意毁坏财物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77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青岛市**区**旅游度假区**村村委委员,住青岛市即墨区**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岛市**区**旅游度假区**村委委员,中共党员,住青岛市即墨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6月18日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965********,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青岛市即墨区**村**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青岛市即墨区**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村**号**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村**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956********,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村**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954********,汉族,不识字,农民,现住青岛市即墨区**村**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947********,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岛市即墨区**村**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95010272321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村**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青岛市即墨区**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村**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李某乙、王某乙、李某丙、刘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迟某某、孙某乙、吴某某;孙某甲、王某甲;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先后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张某某与原即墨市田横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为期50年的本村**山承包合同,后于2017年7月与孙某丁签订**山转包合同,后孙某丁在**山投资并进行养殖、种植。2017年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于某某以孙某丁的承包合同造假为由鼓动并伙同村民多次到田横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上访,反映合同造假并要求村委收回**山、孙某丁退出**山经营未果。后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共谋组织村民上山“要山”,并于2019年3月31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由被告人于某某通过通过村委广播、电话、口头等方式鼓动并纠合包括被告人李某乙、王某甲、孙某甲、王某乙、李某丙、吴某某、刘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迟某某、孙某乙在内的20余人先后四次上山,通过打砸、拉拽等形式将孙某丁两处看护房及养鸡场损毁。经物价鉴定,2019年3月31日被砸毁窗户玻璃、墙体等价值3050元,2019年4月16日被损毁的门、窗等物价值7028元,2019年4月18日被损毁护栏网等物价值19152元,2019年5月12日损毁物品价格认定为74818元。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刘某某、王某丙、王某乙、李某丙于2019年6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于6月1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甲于9月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1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丁、迟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7月9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孙某乙于2019年7月11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孙某甲、王某甲、迟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李某丙、吴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孙某乙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系主犯,李某乙、孙某甲、王某甲、迟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李某丙、吴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孙某乙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及二十七条至规定。因被告人于某某、孙某甲、王某甲、迟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李某丙、吴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孙某乙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丁、迟某某、吴某某、孙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丙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经社会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十至十四个月,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经社会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至十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迟某某有期徒刑十至十二个月,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经社会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八至十四个月,经社会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四个月,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经社会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丙有期徒刑八至十二个月,经社会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二个月,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经社会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经社会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判处王某丁有期徒刑八至十二个月,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经社会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孙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经社会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李某乙、孙某甲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迟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李某丙、吴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孙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6.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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