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乡**村**组**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街与**路交叉口“**水饺店”,职业: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林业局**区**组,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街**花园**区,职业:无业人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监视居住。
被告人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乡**村**组**号,现住址:石家庄市开发区**花园**座**单元**室,职业:经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7月08日18时30分许,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与**路交叉口东南角“**剁馅水饺店”员工于某某因楼上漏水问题与楼上居住的邢某某发生纠纷,并殴打了邢某某。邢某某爱人宋某某赶回后,于某某、李某某、于某甲与宋某某夫妇又发生互殴,至宋某某、邢某某、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宋某某和邢某某夫妇的伤情等级均为轻伤二级,李某某的伤情等级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抓获证明、工作说明、谅解书、身份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冀石鉴伤检字(2016)1040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于某某、于某甲、李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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