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被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黄土庄派出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4日经我院决定,被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黄土庄派出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我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东高村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我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东高村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平谷区泃河东高村镇南张岱河段处,乘坐皮阀,擅自使用自制电网在河内电鱼33条。
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于2020年4月27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网抄、充气皮筏、皮筏桨、自制电鱼竿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农业农村局文件、物种鉴定证明、无害化处理证明、鉴定证明、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煜珩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52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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