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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3********,汉族,大学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镇**村**区56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元**号(租住),个体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9日被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镇**路**号**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个体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9日被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04日08时许,于某某为多赚取修车费,其驾驶冀A****号牌白色宝马轿车,让其朋友王某某驾驶冀A****号牌黑色帕萨特,二人先后驾车行驶上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高架桥,并在桥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现场,利用冀A****号牌白色宝马轿车购买的商业保险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共计131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投保机动车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浩

检察官助理:刘旭石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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