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村**委**组,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月**日在四平市铁西区**水果批发市场东侧的胡同里,被告人于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一本假的机动车登记证和一本假的机动车行驶证(黑色丰田车,车辆代码:LVGDC46A3********,户名;于某某)将从他人手中租用来的一辆黑色丰田汉兰达车抵押给被害人万某某,骗取万某某1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偿还万某某全部被骗钱款,被害人万某某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
1. 被害人万某某等人的陈诉;
1. 证人赵某某、曲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俊臣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