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区,住陕西省商洛市**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平利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住陕西省商洛市**县**村**组。2011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平利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永某某、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晚,被告人于某某、盛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平利县洛河镇黄某某经营的商店,趁夜间无人之机,用木架子搭在黄某某商店的窗户外,于某某用木块将商店窗户的防盗网撬开,盛某某在外望风,于某某从窗户钻进室内在商店的抽屉里盗窃现金800余元。2019年6月7日晚,被告人于某某、盛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平利县三阳镇杨某某经营的商店,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钳将杨某某商店窗户的防盗网剪断,盛某某在外望风,于某某从窗户钻进室内在商店抽屉里盗窃现金4400元。后二人又来到平利县三阳镇湖河村卫生室,用钢筋钳把窗户防盗网剪断,准备入室盗窃听到屋内有响动害怕被发现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盗窃所得由二人均分。案发后,被盗现金已全部退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盛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盛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盛某某系从犯。被告人盛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远婷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于永某某、盛某某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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