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小区**室。因犯敲诈勒索罪2004年2月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室。因犯盗窃罪2006年3月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程某某、沈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于某某、程某某为骗取**商务酒店老板徐某某投资,于某某、程某某商议办理一张假身份证,由沈某某冒充房东张某某与徐某某签订假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由五年变为十年。被告人沈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传给程某某一张自己的证件照片,后程某某将照片传给于某某,于某某联系黄骅的刘某某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该身份证照片为沈某某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为张某某的。于某某、程某某、沈某某利用该假身份证,由沈某某冒充房东张某某于2018年3月18日在中捷与徐某某签订了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后徐某某投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赁合同2份,汇款单据1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1份,**酒店付款单据复印件1份,银行转账凭证10份,徐某某和张某某租赁合同,转租协议,现金日记账,对账原始凭证,合同转让说明及租赁协议,于某某刑事判决,沈某某刑事判决,户籍证明;
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程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程某某、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住沧州市**小区**室;被告人程某某住沧州市**小区**室;被告人沈某某住沧州市**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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