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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袁某某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小区**栋**室(户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抢劫罪于2007年5月25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小区**栋**室(户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袁某某、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1时许,宿迁市宿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袁某某、于某某在宿豫区众大上海城东门贵龙熟食店门口占道卖西瓜,欲暂扣卖西瓜用的三轮车。被告人袁某某、于某某以辱骂和拿刀威胁方式阻碍执法,其中被告人袁某某拿刀给于某某,并唆使于某某用刀砍执法人员,被告人于某某在持刀挥砍过程中用左手掐住一名执法人员脖子欲用刀砍,在被阻挠过程中划伤一名执法人员手部造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及制作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袁某某、于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扣押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城管执法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金鑫

检察官助理:徐桂林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宿迁市宿豫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85090****;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宿迁市宿豫区**小区**栋**室家中,联系电话1826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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