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济南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村(以下简称**村)党支部书记,住本市市中区**街道**小区**。2019年12月18日被济南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村**委员会委员,住本市市中区**街道**村**号。2019年12月7日被济南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谷某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副主任、村委会委员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为**项目开发商范某某(男,56岁)、王某某(男、44岁)在项目承揽、协调工程施工事宜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多次收受范某某、王某某给予的贿赂。其中:
2010年12月,被告人谷某某、于某某伙同其他**村两委成员郝某某(男,61岁,另案处理)、黄某某(女,57岁,另案处理)、刘某某(已去世),因在项目承揽过程中为范某某、王某某提供帮助,向范某某、王某某索要好处费。2010年12月21日在本市历城区**村**收受20万元,后被告人于某某、谷某某各分得4万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谷某某在本市市中区**村,收受范某某、王某某为尽快签订开发合同等所送的好处费5万元。
2011年1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市中区**饭店,收受范某某、王某某为尽快签订开发合同等所送的好处费1万元。
2011年8月,被告人谷某某、于某某伙同其他**村两委成员郝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因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帮助协调迁移光缆,向范某某、王某某索要10万元好处费。后被告人谷某某、于某某各分得1.6万元、3.6万。
2、2012年5月,被告人谷某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其他**村两委成员郝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为马某某(男,47岁)在租赁村集体土地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马某某所送好处费共计6万元。其中谷某某、于某某各实得1.2万元。
3、2015年底、2016初,被告人于某某在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为赵某某(男,58岁)在协调工程施工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赵某某所送好处费3万元。
4、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谷某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在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其他**村两委成员郝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为法某某(男,60岁)在协调工程施工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法某某所送好处费10万元,由五人共同使用,剩余1.05万元由谷某某占有。
综上,被告人谷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1万,个人实得14.64万元;被告人于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0万,个人实得14.59万元。
2019年12月7日,办案人员从**村村委会将被告人于某某带走将其留置;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谷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达**街道办事处,后由办案人员将其带走并留置。
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退缴14.64万元,被告人于某某退缴14.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交易明细等)、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王某某、马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于某某、谷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于某某身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谷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证人名单1份。
3.被告人谷某某退缴的14.64万元赃款、被告人于某某退缴的14.59万元赃款,现扣押于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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