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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60********,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县,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贾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县,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贾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贾某某、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根据辽宁灯塔**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灯塔市**信用合作联社)、灯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某某排除妨碍纠纷的(2011)灯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2013)灯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到于某某家中执行判决,于某某与其妻子贾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多次拒绝执行并暴力阻挠法院执行人员工作。具体如下:2011年7月24日,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某某将其位于灯塔市**镇**村新开路西侧**市场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大棚拆除,倒出占用土地给原告灯塔市**信用合作联社,判决生效后,于某某拒不履行,而后灯塔市人民法院执行庭于2012年4月15日向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于某某及其妻子贾某某按判决拆除大棚,倒出占用土地,但于某某及其妻子贾某某态度蛮横、情绪冲动,对法院执行干警肆意威胁、辱骂,并以暴力妨碍执行干警执行任务。2014年2月20日,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某将位于灯塔市**镇**村**内(土地号为109-201-084)的三间瓦房倒出并返还给原告灯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于某某扔拒不履行,而后灯塔市人民法院执行庭于2014年6月20日向于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倒出房屋,但于某某及其妻子贾某某同样态度蛮横、情绪冲动,对法院执行干警肆意威胁、辱骂。并以暴力妨碍执行干警执行任务。2018年4月27日,灯塔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一行五人到于某某家张贴公告,遭到于某某妻子贾某某强行阻止,将执行干警堵在室内不准出入,并辱骂、推搡法院执行人员。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贾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贾某某拒不承认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函、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灯塔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灯塔市人民法院询问笔录、灯塔市人民法院公告、关于灯塔**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某某排除妨碍纠纷案的案情报告、灯塔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情况说明;

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6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贾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暴力干涉执行人员工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宏

周盼盼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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