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职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9月,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唆使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贺某某隐瞒真相,伪造结清流转表、使用假房权证,骗取崔某某人民币46万,此46万元被于某某用于挥霍和偿还个人债务。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2017年夏天,被告人于某某指使被告人金某某,复印修某某位于即墨一山一墅小区房屋的房权证,并持复印件在即墨新利群商场附近找人伪造了一份修某某位于即墨一山一墅小区房屋的假房权证。经青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处鉴定,于某某、金某某二人所伪造房权证的印章印文与备案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2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华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预审卷宗四册。
3、不动产权证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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