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雒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雒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5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小区**房,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雒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民警在朔城区怡东路抓获被告人于某某,从其身上收缴毒品忽悠悠一包,总净重9.02克,取样一颗净重0.18克,经鉴定检出含有咖啡因和安眠酮成分。

被告人于某某从2020年5月份起,以每颗20元的价格以现金方式向吸毒人员郑某某出售忽悠悠五次,共计50颗,重约9克。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以每颗20元的价格以现金方式向吸毒人员林某某出售忽悠悠15颗,重约2.7克。

被告人于某某从2020年6月份起,以每颗20元的价格以现金方式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忽悠悠三次,共计35颗,重约3.6克。

被告人雒某某于2020年5月份起,为吸毒人员刘某某向被告人于某某代购毒品忽悠悠三次,共计45颗,重约8.1克。刘某某与于某某事先约定好,委托雒某某帮其取货、付款并送至指定地点,雒某某收取高于正常出租车的费用,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向多名吸毒人员多次故意贩卖毒品,被告人雒某某为牟取利益多次帮助吸毒人员刘某某与于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妮

检察官助理:赵若男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雒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