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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高某某、藏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区**路**园**座**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辽源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区**路**号楼**单元**室,现住辽源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藏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先后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藏某某,于2019年5月至7月间,在位于辽源市的家中,建立名为“老友重逢财源滚滚”微信群,组织参赌人员利用“吉林快三”的开奖数据作为赌博依据,通过“群之宝”APP进行赌博活动。截至案发,共接受赌资投注累计数额人民币114,75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抓捕及破案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扣押清单

4、提取笔录

5、微信账单流水

6、情况说明

(二)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藏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交代并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高某某现均被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被告人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物品22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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