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37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里路边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花费人民币200元购买“绵阳市涪城区**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一枚、“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支付专用章(2)”印章一枚,用于办理夫妻投靠落户所需相关材料。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枚印章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单、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崇龙
书 记 员 苏梦然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不在押,联系方式:1531155****
2.案卷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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