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54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务工。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5日06时41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鲁******号福田牌轻型封闭货车沿Y15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km+400m处,与王某某驾驶澳柯玛牌二轮电动车在某有限公司门前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至此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01月04日死亡。事故认定被告人于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榕
2018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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