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63********,汉族,小学肄业,中共党员,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柳艳、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14时许,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未登记的轮胎式装载机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里沟路口东20米处时,与被害人常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常某某受伤,被害人常某某(女,殁年64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常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常某某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于事故发生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于某某及车主池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池某某、王某乙、曹某某、王某丙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交通事故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证明等;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且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蕊
检察官助理:李乔爽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5册及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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