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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3****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2406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店职员,现住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港镇******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石门镇****小区**栋**单元**号20203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8时38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撞在荣某某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并将站立于电动三轮车左侧的荣某某撞倒,造成两车损坏,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荣某某经秦皇岛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 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荣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于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513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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