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6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店职员,现住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港镇**村**段**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石门镇**村**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3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8时38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撞在荣某某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并将站立于电动三轮车左侧的荣某某撞倒,造成两车损坏,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荣某某经秦皇岛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 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荣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于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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