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10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朝阳**村**号。现住地为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6时45分许,驾驶牌号为沪******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区锦秋路、丰宝路路口处,与牌号为上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任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任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任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胸部及左下肢等多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接公安电话通知到公安接受传唤问讯,交代犯罪事实。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到案记录》证实,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于某某无前科劣迹。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任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部及左下肢多发损伤死亡。
3.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联[2020]痕鉴字第1224-1号、第1224-2号、第1224-3号))证实,悬挂车牌为“沪******”的轻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检测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悬挂车牌为“沪******”的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前部右侧与牌号为上海*******电动自行车尾部及其左后侧发生碰撞。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转弯时未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任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5. 驾驶人和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均真实有效。
6.《公安内部网络信息》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的身份情况。
7.《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8.被告人于某某供述证实,其对案发当时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卫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172****)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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