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克东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区**号**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8时54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号:冀AU****)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学校西门外人行横道处(东环路),适有张某某由西向东横过人行横道,小型轿车前部刮撞张某某造成其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让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2019年9月9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于某某经昌平交通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郑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录像;7.其他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福志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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