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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24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小区**单元**室,户籍地界首市**镇**庄**村**庄**号,被告人于某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7年1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皖******别克牌小型汽车沿界首市S308线自西向东行驶至界首市车管所门口路段时,与被害人计某某驾驶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计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于某某驾车逃逸。2017年1月26日,经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于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计某某负次要责任。同年3月17日,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年3月24日,经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计某某构成重伤一级。2018年1月10日,于某某到界首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入院记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界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戈辉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825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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