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现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鲁******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车载沂水县**镇***庄村夏某某一人)沿沂水县腾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热电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偏东方向行走的济南市***区****厂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未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已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夏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徐婷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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