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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号,住本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07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冀E*****、冀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藁城区北楼道口北100米处时,撞上同向行驶骑电动车的韩某某,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2月21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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