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2********,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被告人于某某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当日18时许,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行人徐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46万元人民币,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国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隆化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