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7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 10日 06时29分, 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兰考县1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堌阳镇东关大桥老孟水箱修理铺门口与李鲜丽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 李鲜丽摔倒后, 途经此处梁林双驾驶的豫 J*****大型半挂货车碾压, 致李某某的左胳膊受伤, 李某某后经鉴定属于重伤二级。经认定, 被告人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2.证人梁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发生事故受伤的事实;4.被告人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6.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系重伤二级;交通事故认定书;7.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翠芳
检察官助理:肖慧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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