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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2********,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号,现租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伍满贞,女,1962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村**组**号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鄂A****8号小型轿车沿汉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汉阳火车站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行人伍某某在机动车道内从事清扫工作,车辆与行人临近时发生碰撞,造成伍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伍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伍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血胸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伍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抓获后,被告人于某某先期支付被害人伍某某家属交通事故款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保险单、协议、死亡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照片;6.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瑛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199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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