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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13时16分,在北京市密云区京沈线大石岭村路段,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苏C****1)由西向东行驶,适有贾某某驾驶“新日”牌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无号牌)由西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左前部与三轮车后部接触,右侧与钢板护栏接触,造成两车损坏,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贾某某符合因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贾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及时拨打报警救助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光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电话1343651****。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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