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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89********,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山东省平度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打零工。该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6日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201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7月5日6时48分许,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栾某某、邹某某、陶某某,沿青威一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威海市环翠区**镇**庄路段处,车辆失控与路中护栏相撞后在路面多次翻滚,乘坐车辆的三人均被甩出车外,造成车辆、公路设施损坏,于某某、邹某某、陶某某受伤,栾某某被乘坐车辆碾压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裴某某、邹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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