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8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暂住张家港市**镇**村**港第**组**号(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6时39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苏CC****重型自卸货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杨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塘路与金谷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因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未靠道路中心点左侧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该车前部与沿杨塘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侧相撞,造成李某甲跌倒受伤,二车损坏。后李某甲经张家港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7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损毁车辆等物证(照片);
2.发破案经过、公证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7.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建新
检察官助理:王硕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其租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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