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74********,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白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由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并由**镇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白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且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凌晨5点半左右,被告人于某某驾驶黑J*****号**货车从江孜县**乡前往日喀则市方向,途径白朗县**乡**村的时候,撞到同向正在前行的巴某某(被害人)驾驶的拖拉机尾部,造成巴某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白朗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现已赔付完共计28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存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加央拉姆
检察官助理:扎 央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由**镇派出所执行。
2.公安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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