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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口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78********,汉族,高中文化,林口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镇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5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于某某得知其同学张某某的母亲病故,便借其连襟孟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黑C****1号骐达牌小型红色轿车去往**镇**村张某某家。当日晚,被告人于某某驾车返回林口,其同学徐某某一同搭乘返回,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车行至林口后,于某某驾车欲将徐某某送往林口林业局。当日18时50 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车沿林口县林口镇向阳路由北向南行至县政府东侧时,因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辆,与行人赵某甲相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赵某甲受伤的后果。案发后,于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案发后,经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赵某甲头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一级;经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甲伤情为一级伤残;经林口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于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赵某甲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徐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被害人赵某甲部分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笔录、吸毒检测报告书、被害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证明;

    2.证人孙某某、关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牡丹江市回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伤者部分医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如与被害人赵某甲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英伟

二O二0年六月十九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被害人赵某甲要求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贰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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