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519,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址:**省**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以承德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与承德市凯拓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买卖合同上承德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公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张某某、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敏
检察官助理:张楠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承德市上板城镇。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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