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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519,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址:**省**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824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93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以承德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16年与承德市凯拓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买卖合同上承德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公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张某某、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敏

检察官助理:张楠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承德市上板城镇。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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