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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2********,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号,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8年底,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高米店附近一家拉面馆内,为了将妻子刘某某户口从河北省迁入北京市,遂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让一名男子为其伪造与刘某某的结婚证二本。2019年2月份于某某用该结婚证在天宫院派出所为刘某某办理了迁户手续。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传唤到案。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联系方式:1391127****;保证人:吴某某,联系方式:1380101****.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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