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村,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村,农民。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8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因被告人于某某的B2型驾驶证无法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人于某某通过网上联系一个办理假证的人,花费600元钱办理了“王某某”名字的假驾驶证和身份证。2020年7月14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于某某乘坐车牌号为黑C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C****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高速公路***公里处**站口,接受民警检查时,向民警出示名为“王某某”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伪造的“王某某”名字的驾驶证及附页和身份证;
(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实表现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等书证;
(三)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为了能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和A2型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被查获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被告人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术国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区*村;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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