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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昌邑市**镇**村**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昌邑市卜庄镇王家抚宁村至于家抚宁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刘村南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等;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善埔

2021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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