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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村**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道**公里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

检察官 谢丽华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2册、光碟2张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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