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21955********,满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乡**村**屯**号,现住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黑色二轮摩托车从兴城市药王庙乡叶屯家中行驶至兴城市**乡**集市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忠民
检察官助理:张冠楠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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